什么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24-05-18 19:42

1. 什么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自贸区内的资本市场。这是推动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试台湾地区圹容的一项措施。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劵投资的境外法人。2011年12月,中国证劵监管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 证劵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劵投资试点办法,标志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劵试点办法,标志着人民币合格境外人民币投资提供了渠道(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什么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介绍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简称),是指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证劵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2015年112月份新批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安大略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加拿大年金计划投资委员会和现代证券株式会社4家机构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特点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业务和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深化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增加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鼓励香港中资证券经营机构拓宽业务渠道,RQFII业务作为又一项资本市场开放的试点制度应运而生。RQFII试点业务借鉴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经验,但又有几点变化:一是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二是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三是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特点

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实施意义

为积极落实RQFII试点相关工作,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办法》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截至2012 年1月2 日,首批共计200 亿元人民币的RQFII 投资额度已分配完毕,共有21 家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获得了首批试点资格。部分试点机构已在香港开展资金募集和产品发行工作。RQFII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拓宽境外人民币持有人的投资渠道,直接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挥香港中资证券类机构熟悉内地市场的优势,为香港投资者和香港中资证券类机构提供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的机会;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多角度对外开放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 )。

正确答案:C
解析: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为( )。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细则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 (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投资计划书;(四)资金来源说明书;(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公司章程(复印件);(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一)申请表(附件3);(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三)证券投资基金;(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2. 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4. 名义持有人账户季度报表(内容及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介绍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介绍

8.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第十一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境内托管人;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