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2024-05-17 16:48

1. 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流程 
    1、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
    2、完成注册后,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审核流程 
    1、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提醒:1、次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做参考,最终发放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2、每月审核结果可通过“我的'南京app”—租房补贴审核结果发布中查询。点击查询月份后,系统自动跳转审核页面,可显示详细审核情况及发放区划。相关审核部门咨询电话可在申请指南末尾查询。3、租房补贴审核提醒服务已调整为我的南京app“消息中心”进行发布,原短信提醒服务不再使用。为了保持接收畅通,请打开手机“设置”将“通知”功能中“我的南京”设置为“允许通知”状态。)
     发放流程 
    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到次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注: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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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2.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扩大至非全日制,需首次就业参保;2、毕业两年内在南京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3、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材料:1、个人相关证书(学位证、毕业证或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照片;2、租房发票或者租赁备案;3、其他个人相关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二)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3.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南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综上所述,南京住房补贴申请,不同人员有不同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4.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5.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6.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7.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住房补贴对象有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对象的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以高校毕业生为例,需同时满足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职业资格证书、毕业2年内在我市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南京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等条件,则可以进行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法律依据:《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8.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南京住房补贴对象有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对象的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以高校毕业生为例,需同时满足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职业资格证书、毕业2年内在我市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南京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等条件,则可以进行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