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地划拨转出让新政策

2024-05-19 00:30

1. 宁波土地划拨转出让新政策

《宁波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系为加强依法行政,统一规范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制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将《若干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通知》制定背景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也是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日常工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
(一)依法依规行政的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而我市目前仅以2003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海曙区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作为依据,允许个人之间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或房改房保留划拨性质转让,各地目前仍允许保留划拨转让。
(二)统一政策标准的需要
长期以来,市区老三区和江北、镇海、鄞州、北仑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实行不同的补缴标准,特别是江北原三江片范围内和外的差异很大,圈外补办的标准远高于圈内补办的标准。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实行统一的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标准非常必要。
2、《通知》制定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划拨用地目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3、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补缴标准。
第一是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第二是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明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该办法第五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解有差异,不明确土地收益等价款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
第三是拆迁安置房用地,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是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它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定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一,明确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
第二,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第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明确了新标准实施的时间。由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为此明确本意见正式施行起的六个月内(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申请人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适用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2、期限。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农村土地使用类型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这四种方式。而与此相对应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这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实践操作中,可参照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来对划拨土地范围进行一个细化。
第二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用地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种是承租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工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行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行为。但须依法进行登记,便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对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
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被作为国家投资公司的对价,来获得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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