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组成的法人治

2024-05-17 10:33

1. 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组成的法人治

①②③符合题意,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典型组织形式,其组织机构由以下三部分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总经理及下属、监事会;
  ④不合题意,财务监事会不属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故选:A.

现代企业的组织体制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组成的法人治

2. 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由股东大会选任的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摘要】
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由股东大会选任的机构是【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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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对面楼的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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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由股东大会选任的机构是【提问】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是没有规定的,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一般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持有股份数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股份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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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实质上是明确权力的构成和决策权限的划分。既要保证受托人(公司管理层)拥有足够开展经营管理的权限,又要确保其权力不被滥用。
所以在治理结构方面采取了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设计。

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乃是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和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力的分权制衡。公司内部治理是指通过法人治理实施的治理活动,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及其权力分布。在现代公司中,公司权力结构配置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根据权利制衡的思想,现代公司要设立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其目的是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形成一套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有:
1.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成有以下内容: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用:
1.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2.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是: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
3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6.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论前提

对于股东而言,要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谋求投资的安全,避免公司法人的团体责任对个人财产的威胁,就必然要与公司在财产上分离,在人格上分立,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并依自己责任原则,对公司法人团体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同时,股东对有相对独立人格公司法人的控制权也就必须削弱,彻底放弃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法律身份。
于是,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便构成了公司权利结构的实质内容,股权是公司统一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部基础。首先,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相伴而生、同时消灭;其次,两者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公司法人为适应市场供求自主经营,也可依法人财产权而拒绝股东的直接干涉和不当要求;再者,公司财产权的统一对外行使由其内部机关依各自分工而分别行使来组成,其意思机关股东会的权力行使基于股权,而其他机关的权力行使则是基于股东会的授权(包括以章程形式和决议形式)。
公司权利结构作为私法上的法律产物,它与民主政治国家的权力结构有着相同的趣旨。依国家契约学说,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终极关怀,公民以社会契约让渡部分私权而获得治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公司财产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目的,公司股东则在出资后取得公司股权,可如在国家生活中行使民主权利一样地在公司中行使股权。如国家权力结构与国家组织形式之联系,公司权利结构与公司治理之联系至此业已彰显无遗。尽管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形式有所改变,但在公司权利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内部基本格局是不会改变的。
一、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
公司法以及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至少产生了5种法律关系:
(1)股东与股东的关系(其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不同权利的股东之间的关系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2)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怎样保护股东投资利益和法人团体利益显得尤为突出);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如何保证这些自然人为具有拟制法律人格的公司尽职尽则地工作以保证公司法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实现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极力寻求答案的问题);
(5)公司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涉及公司如何给第三人以信用,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
可以这么说,凡是以公司为一方的市场交易,实际上涉及了三个主体:公司、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与第三人的交往盈利,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进而满足股东分取红利的要求;而利害关系人则希望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盈利。利益的存在及其各自不同的目的给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平衡上述关系主体的利益关系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性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自然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公司法人治理自然地体现为公司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所谓分权,是指以出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为基础,将古典企业内集中于出资人的权利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应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行使。所谓制衡,一是指三机关的设置规定存在着相互制约,二是指法律对三机关职权的具体规定存在制约。如果三机关及其相关经理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就能够在相互间形成制约和监督,最终在三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权力的平衡。
二、代理成本理论(兼说内部人控制)
代理问题是解释公司法人治理相关问题时必不可少的,因为公司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经常是通过等级的形式所建立的一种法律授权或权力关系。所谓公司代理问题,主要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将自己的出资基于法律规定转换为公司股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出于“经济人”本能,依仗其所拥有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代理问题描述的是公司股东与董事,董事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失衡关系,代理问题不仅仅表现为代理人的偷懒,还表现为委托人的滥用(即委托人不当地利用其地位及授权来损害代理人的利益)。公司代理成本的含义是: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公司股东(委托人)的利益行事的不可避免的风险。

7.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及原则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的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以上是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遵循原则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及原则

8. 公司权利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论前提

对于股东而言,要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谋求投资的安全,避免公司法人的团体责任对个人财产的威胁,就必然要与公司在财产上分离,在人格上分立,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并依自己责任原则,对公司法人团体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同时,股东对有相对独立人格公司法人的控制权也就必须削弱,彻底放弃公司财产所有者的法律身份。
于是,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便构成了公司权利结构的实质内容,股权是公司统一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部基础。首先,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相伴而生、同时消灭;其次,两者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公司法人为适应市场供求自主经营,也可依法人财产权而拒绝股东的直接干涉和不当要求;再者,公司财产权的统一对外行使由其内部机关依各自分工而分别行使来组成,其意思机关股东会的权力行使基于股权,而其他机关的权力行使则是基于股东会的授权(包括以章程形式和决议形式)。
公司权利结构作为私法上的法律产物,它与民主政治国家的权力结构有着相同的趣旨。依国家契约学说,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终极关怀,公民以社会契约让渡部分私权而获得治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公司财产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目的,公司股东则在出资后取得公司股权,可如在国家生活中行使民主权利一样地在公司中行使股权。如国家权力结构与国家组织形式之联系,公司权利结构与公司治理之联系至此业已彰显无遗。尽管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形式有所改变,但在公司权利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内部基本格局是不会改变的。
一、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
公司法以及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出现至少产生了5种法律关系:
(1)股东与股东的关系(其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不同权利的股东之间的关系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2)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怎样保护股东投资利益和法人团体利益显得尤为突出);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如何保证这些自然人为具有拟制法律人格的公司尽职尽则地工作以保证公司法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实现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极力寻求答案的问题);
(5)公司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涉及公司如何给第三人以信用,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
可以这么说,凡是以公司为一方的市场交易,实际上涉及了三个主体:公司、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与第三人的交往盈利,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进而满足股东分取红利的要求;而利害关系人则希望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盈利。利益的存在及其各自不同的目的给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平衡上述关系主体的利益关系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性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自然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公司法人治理自然地体现为公司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所谓分权,是指以出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为基础,将古典企业内集中于出资人的权利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应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行使。所谓制衡,一是指三机关的设置规定存在着相互制约,二是指法律对三机关职权的具体规定存在制约。如果三机关及其相关经理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就能够在相互间形成制约和监督,最终在三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权力的平衡。
二、代理成本理论(兼说内部人控制)
代理问题是解释公司法人治理相关问题时必不可少的,因为公司的关键特征在于它经常是通过等级的形式所建立的一种法律授权或权力关系。所谓公司代理问题,主要是指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将自己的出资基于法律规定转换为公司股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出于“经济人”本能,依仗其所拥有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代理问题描述的是公司股东与董事,董事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失衡关系,代理问题不仅仅表现为代理人的偷懒,还表现为委托人的滥用(即委托人不当地利用其地位及授权来损害代理人的利益)。公司代理成本的含义是: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公司股东(委托人)的利益行事的不可避免的风险。